2023年3月12日,张女士来到格尔木市消协,称其于2022年11月19日在格尔木市某房地产销售部签订了买房合同,双方签订买房合同前,房地产销售部某经理详细查看了张女士个人征信资料,并告知没有不良记录,当时就承诺可以在银行帮其贷款,于是张女士支付了总房款30%的首付。然而销售商却于2023年2月25日告知消费者,银行不能为其贷款,因此张女士与该销售商协商解除合约,但是经营者根据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条款约定,要求消费者按总房价缴纳10%的违约金,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故来消协请求帮助退款。

  格尔木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核查,最终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多次要求销售商将张女士的首付全额退还,但销售商推三阻四就是不肯退款,其解释说是因主要负责人一直不在格尔木,其他工作人员又做不了主,就一直拖着。于是市消协工作人员再次前往该房地产公司与该公司经理协商处理退款事宜,并向相关人员宣传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讲明退款问题存在的事实是银行方面不能给予贷款而不是消费者张女士违约,销售商本身应负主要责任,是销售商自身认为能在银行贷款的,然而现在贷不了款只能给张女士退款,要求销售商必须尽快一次性退还首付款。在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努力调解下,经营者最终将定金全额退款。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此可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而此案中销售商承诺帮消费者贷款为前提,吸引消费者购房。但在其承诺无法兑现的时候就推三阻四,拒绝退首付,而且是银行方面不能给予贷款而不是消费者张女士违约,销售商本身应负主要责任,因此未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从该房地产投诉案来看,消费者张女士在没有弄清楚本人在银行方面能否贷款的情况下,就急着交付购房款,是目前很多购房者的通病。记者:汪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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