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5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调取了当日充装区监控视频,发现当日作业人员至少充装了96只液化石油气瓶,对照查阅当事人当日的充装追溯系统电子记录和纸质版充装记录,仅对46只液化石油气瓶做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剩余50只液化石油气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未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也未将充装信息及时上传到充装追溯系统平台,实际充装数量与充装记录不相符。 

  同时,现场充装作业人员罗某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从事特种设备(气瓶充装)作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气瓶充装)作业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气瓶充装过程复杂,充装的介质具有一定压力,且大都易燃易爆,危险性高。因此,国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本案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安全和气瓶用户安全。同时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既是气瓶安全充装和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气瓶安全追溯的重要依据。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依法加强对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管,推动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充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助力消除安全隐患。记者:汤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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